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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人为制造“执行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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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执行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日期: 2025/12/31 10:57:54 阅读次数: 5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旨在弘扬诚实守信,全面加强债权保护,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债务人逃废债手段多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债务人常见的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等惩治规则,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惩治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逃废债的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案例“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审理法院依法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即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案例“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两日后即转出,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后两个案例,审理法院均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案例“甲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甲公司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审理法院对其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案例“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和案例“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追究了逃债人的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元通过虚构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洪某金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将其个人应得的巨额征收补偿款转移至其女儿账户,人为制造“执行难”,损害债权人郑某长的权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下一步,最高法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意义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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