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 2026/4/1 9:53:33 阅读次数: 24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件,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以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主。其中民事侵权案件9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件1件。民事案件涉及“套牌”侵权、“白皮袋”侵权、存储侵权、进口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二是覆盖地域广泛。这些案例的一审判决来自全国9个省、自治区的9家法院。三是涉及品种更加多样。案例所涉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番茄、苹果、石榴等蔬菜水果品种。这些案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持续拓展,体现出如下司法导向:

  一是加大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全面保护,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此次发布的10件案例中有4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侵权面积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创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采用无标识“白皮袋”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57.5万元。在“吉宏6”水稻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以套牌形式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50.6万元。在“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销售无标识、无来源追溯的“白皮袋”种子且储存规模较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41.2万元。这些案例进一步丰富、拓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加大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二是创新保护举措,不断完善种业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面对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保护措施,持续细化裁判规则,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并通过细化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和明确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履行。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储存”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根据过错不同分别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责任。在“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可通过侵权种子单位价格扣除商品粮单位价格,对所得差额适当上浮后推算侵权营业利润。在“WG646”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侵权人仅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天使红”石榴品种侵权案中,细化了无性繁殖侵权苗木的灭活标准和具体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苗木的再次扩散。在“WH818”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权利人完成亲子关系初步举证后,被诉侵权人需提交证据证明未使用授权品种,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R900”水稻品种行政处罚案中,明确民事和解不能阻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并细化种业侵权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统一。

  三是拓展保护范围,有力促进全方位全链条保护。人民法院坚持对“真创新”给予“真保护”,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护育种家和品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一方面,司法对于品种权的保护更加周延。在“吉佳”番茄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人的进口行为早于涉案品种权授权,但侵权人的销售行为在涉案品种权授权后的,其销售行为仍构成侵权。在“普瑞A280”苹果品种侵权案中,明确申请日前非法获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种植繁育的,不能据此产生可以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司法保护的品种越来越丰富多样。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种业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事关粮食安全的主要作物品种,还涉及苹果、葡萄、石榴、番茄、蝴蝶兰等事关群众美好生活的蔬果花卉品种。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在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采取了有力行动。




相关链接: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下一篇:聚焦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