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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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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 2026/4/18 8:53:24 阅读次数: 18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春和景明,万象更新,各地农业生产呈现一派繁忙景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把解决好十四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的目标任务。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对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作出部署。农资质量是粮食稳产增收的前提,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始终将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作为重要任务,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为向农民供给质优、价稳、量足的农资产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2026年“农资打假”工作,依法有力惩治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持续做好农资供应保障,为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在2026年春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为农资质量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4大类农资产品。犯罪对象既包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岭土冒充农药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陈年种子冒充新种子、产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标签明示标准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也包括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相关案例均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二是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有4个案例销售金额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都在百万元以上,对主犯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罚金,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同时,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被告人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确保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教育矫正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在总体从严的同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据,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对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及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告人,依法处以重刑;对销售金额不大、造成损失不多以及地位作用较小,或者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宽以济严;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如被告人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昌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而被告人靳某杰和位某红生产、销售金额较小,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有部分销售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坚持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等问题,司法机关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本次发布的5个案例,司法机关均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如被告人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和被告人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司法机关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查处涉农资违法违规案件;被告人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司法机关针对部分被告人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开设农药经营门市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形成有效打击合力。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伪劣种子认定难、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鉴定难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和协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效提升惩治力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惩治力度,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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