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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还清的债怎么又冒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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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的债怎么又冒了出来?
发表日期: 2026/5/6 9:26:10 阅读次数: 18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借条等重要法律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还款后请及时销毁或作废,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开展普法活动时,反复向群众强调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点。这一提醒源于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重生债”型虚假诉讼案。

2025年2月,刘女士与儿子小郑急匆匆来到仪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了一份借贷纠纷的监督申请。“3年前就已还清的债,现在突然被要求强制执行,账户冻结、房子被封,根本没法正常生活!”小郑情绪激动地说道。

原来,2020年8月,小郑经中间人金某介绍,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他按月足额支付利息,并于2021年底按约还清了全部本金。抵押权的设立、解除都进行了登记,此后双方再无往来。

2025年初,小郑突然发现微信支付受限,查询后才得知自己被仪征市法院列为了被执行人。原来,李某在2024年4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郑还款30万元,有借条为证。李某还称自己无法联系到小郑,法院遂按身份证地址邮寄了应诉文书。然而,此时小郑母子已迁居异地,未能收到通知,案件最终缺席判决,判决书还认定案涉借款“无抵押担保”。

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核心在于查清3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清偿。对此,刘女士提供了两条关键线索:一是还款时按金某要求,曾分别转入金某账户20万元、张某账户10万元,没有直接还给李某;二是刘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中,金某称借条已拿回撕毁。但仅凭这两点,难以认定债权消灭的事实。

检察官随即核查了小郑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确有针对李某的抵押登记,解除抵押权的日期也与刘女士主张的还款日为同一天,办理解押的正是李某本人,并且在登记备注栏白纸黑字写着“借款已还清”。

解押登记无法“撒谎”,真债权既已消灭,李某为何要炮制一笔假债权呢?检察官调取了李某和中间人金某全部涉诉卷宗,关键信息从一页庭审笔录中“浮出水面”。

在李某诉金某3万元借款案中,李某于2022年7月12日当庭陈述:“我有30万元,去年底交由金某转借给朱某。”数额、时间高度吻合,朱某很可能是小郑那笔30万元还款的“下家”。检察官顺藤摸瓜,调取了朱某涉诉卷宗。朱某证实,2021年年底经金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并以房产抵押,款项实际由金某使用,利息亦由金某转付。2022年下半年金某资金链断裂,停止付息,李某便多次向朱某催讨欠款。

至此真相水落石出。小郑还清30万元后,李某通过金某将这笔钱又转借给朱某。因无法从朱某处收回欠款,李某便利用小郑未当面索回借条、还款未直接汇入本人账户的漏洞,故意隐瞒还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企图通过司法程序重复获利。

检察监督既要保护真债权,也要剔除假债权,决不能让已还清的债“重生”。2025年5月,仪征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再审,并于今年3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因李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已于1月19日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笔假债务在法律监督下“湮灭”后,小郑被冻结的账户、查封的房产全部解封,生活回归了正常。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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