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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放弃”的年休假离职后还能折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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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年休假离职后还能折现吗?
发表日期: 2026/5/6 9:50:27 阅读次数: 25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员工离职时在系统中勾选了“承诺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未休部分自动放弃”,但实际上年休假还有部分未休,还可以要求公司把没休的年休假折现吗?

【案情回顾】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同年12月8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

之后,刘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离职程序中“其他”一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当初的“承诺”是被迫的,自己有权主张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则认为,刘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诺,且“自动放弃”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资。

【以案说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并无其他选项,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权,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875.13元。

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能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也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和审批权时,须遵循合法的首要前提,结合自愿、合理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员工放弃年休假,也不得滥用审批权,变相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或通过不合理审批程序限制员工休假的,法院有权依法审查并予以纠正,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规定规避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却在系统的离职申请中设置格式条款,要求员工承诺“自动放弃”未休年休假,以此来规避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设置本质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权利,故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在设定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放弃年休假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应对设置的格式条款合法及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相侵害劳动者法定权利的不当行为发生。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总工会兼职副主席,区劳模协会会长,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刘华新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促进劳逸结合、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健康举措。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的权利。企业在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的同时,理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员工进行相应补偿,这才是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正确“打开方式”,也是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关键。在当前国家鼓励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背景下,该案的裁判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了标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消息来源:上海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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