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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索赔协议,可以反悔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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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索赔协议,可以反悔吗?法院判了
发表日期: 2026/5/20 10:17:29 阅读次数: 2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

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索赔协议,

办理工伤认定后,

发现保险拟理赔金额远低预期,

可以反悔撤销该协议吗?

近日,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朱某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受伤,其所在的某建设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购买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认可劳动关系并配合办理工伤认定,保险理赔全部归朱某,朱某放弃向某建设公司索赔。朱某在某建设公司配合下,被认定为工伤并被确认构成伤残十级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朱某获知保险拟理赔金额2.5万元,认为保险公司理赔过少,其权益受损,申请劳动仲裁。

汉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14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设公司与朱某虽在事后签订《协议书》,但协议签订时朱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朱某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的工伤赔偿项目的金额,且协议约定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作为赔偿,具体金额未予以明确,后保险实际理赔金额明显低于朱某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的结果,故该协议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损害了劳动者朱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往往面临维权周期长、程序复杂的困境,且其相较于用人单位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确定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时,应该综合考虑劳动者对自身伤情及对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否有合理认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

本案中,朱某因工伤造成十级伤残,在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前签订赔偿协议,所获赔偿款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而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利用双方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与朱某签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工伤私了协议”,明显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本案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法院对协议予以撤销。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完成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明确法定赔偿标准后再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工伤劳动者享受应有待遇。



消息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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