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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个体工商户注销,劳动者权益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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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劳动者权益谁来保障?
发表日期: 2026/5/20 10:40:08 阅读次数: 26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向谁主张?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杨某个人经营着一家商行,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等。2025年7月,许某通过某招聘平台看到该商行正在招聘新媒体运营人员,便与经营者杨某取得联系。杨某邀请许某入职,并告知其“试用期两个月,第三个月转正后开始缴纳社保”。

  2025年10月,杨某通知许某,因“不融入团队”影响了工作环境,希望其主动离职。10月底,许某离职。许某认为,商行既未为其缴纳社保,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庆假期期间的加班工资也未结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商行于2025年11月底完成了注销登记。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商行的经营者杨某辩称,其商行是个体工商户,从未雇佣过许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许某的各项诉请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根据招聘信息入职后,其工作、考勤等均接受商行管理,并完成商行交办的工作,商行也按月向许某支付工资、提成等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自许某入职起,商行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许某支付2025年8月至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许某在国庆假期期间加班,商行应支付10月1日至3日的三倍工资。鉴于每月工资已正常发放,法院对剩余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商行已注销,其经营者杨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许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以及2025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00余元。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便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法免除经营者的用工责任。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的方式逃避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于法无据,还会损害自身信用。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劳动者如遇权益受损,即使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也可以向经营者追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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