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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车祸两年后孩子出现“长短腿”,还能追责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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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两年后孩子出现“长短腿”,还能追责理赔吗?
发表日期: 2026/6/17 12:06:06 阅读次数: 15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并非都会在事故发生时全部显现。事故理赔终结后新出现的继发损伤,是否还能追责索赔?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4月,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依法避让过路行人,不慎将正在过马路的未成年人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接受了针对性治疗,彼时伤情经司法鉴定并未构成伤残。因双方就事故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8月,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获赔两万余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随着后续身体生长发育,李某逐渐出现双下肢不等长的后遗症,也就是俗称的“长短腿”。为诊治病症,李某于2025年3月入院接受治疗,前后累计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2025年5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李某双下肢不等长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明确该继发损伤系由2023年的交通事故所致。

  此后,李某家属就二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新增损失,再次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稳定并不等同于治疗终结、损害终结。李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虽已就前期损失通过诉讼获赔,但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具有特殊性,其体内隐性创伤可能随生长发育逐步显现、加重。李某伤情现发生变化,且第二次伤情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明确以上损伤系由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故法院认定李某主张的损失与2023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两被告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涉案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有时具有潜伏性和渐进性。本案中,受害儿童在初次获赔两年后出现“长短腿”,经司法鉴定证实与两年前的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新发现的,首次诉讼未能涵盖的后续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长短腿”这一新症状的出现及相应的鉴定结论,均属于前诉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故原告可根据法律规定再次起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该条款即为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的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后续伤情经鉴定构成新的伤残等级,相关损失理应纳入赔偿范围。

  综上,法院对第二次诉讼的支持,既符合“损害填平”的基本法理,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司法温度的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质性保障。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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