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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名贵犬被撞身亡,主人索赔14000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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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贵犬被撞身亡,主人索赔14000元,法院怎么判?
发表日期: 2026/7/4 9:53:07 阅读次数: 14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孜娜提古丽·多力洪 吴紫渊

6月22日,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与耐心劝导,妥善化解三方矛盾。

2025年10月10日,古某驾驶汽车行经昭苏县某路段时,与达某饲养的中亚细狗发生碰撞,造成这只名贵犬当场死亡,涉案车辆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经昭苏县交管部门认定,古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达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犬死亡赔偿款协商无果,达某表示该犬曾有游客出价20000元收购。古某称车辆购买了保险,相关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提出车辆维修费用也应由达某按责任分担。6月1日,达某将古某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犬损失14000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哈依沙尔·哈吉肯厘清案件权责,向双方释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标准、宠物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赔偿依据,组织三方耐心协商。

经多轮沟通,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于7月10日前赔付达某犬死亡赔偿金5500元;达某按照30%次要责任比例,向古某赔付车辆维修费21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醒:

宠物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行车路上撞伤宠物需按事故责任赔偿;饲养人外出遛狗要牵引管控,避免宠物闯入道路引发交通事故。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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