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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物业拒绝配合业主在长租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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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拒绝配合业主在长租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
发表日期: 2026/7/9 20:27:17 阅读次数: 13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及绿色低碳出行理念深入人心,居民在自用固定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一些老旧小区历史规划局限、公共区域权属复杂,物业服务企业常以“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配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业主诉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案,依法改判支持业主诉求。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地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取得案涉小区车位两年固定使用权。为方便日常出行,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计划在该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然而,某物业公司以小区已设置18个公共充电桩、零散增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履行配合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装充电桩涉及业主共有区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全体业主尚未形成表决意见,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期间,重点围绕“安装家用充电桩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公共充电桩能否替代自用需求”展开审理。经查明,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一年以上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权,其安装充电桩系满足新能源汽车日常补能需求的合理措施,属于车位使用权正当延伸。同时,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明确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此外,二审法院向供电部门调查核实,确认案涉车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技术条件。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长租固定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自用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且并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不构成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小区内虽设有公共充电桩,但其在使用便利性、电价成本等方面与自用充电桩存在本质差异,不能以存在替代性公共设施为由否定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正当权益。某物业公司以“业主疑虑”“安全隐患”等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多数业主反对或该安装行为确不符合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肖金良 杨颜金)



  此前,曾有部分观点片面适用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条款,将固定车位私人安装充电桩等同于小区公共区域整体改造。本案判决厘清了专用车位使用与小区共有事项的法律边界,明确固定长租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使用主体特定、改造范围局限,系使用权的合理延伸,不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层面纠正部分物业随意转嫁管理责任、动辄以业主大会未表决为由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的不合理做法。

  本案二审法院在支持个人合法安装需求的同时,也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明确倡导,为减少零散施工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反复影响,提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遵循“集中布局、分区设置”原则,将分散的需求整合至规划的充电专区。这一倡导性意见,兼顾了保障个体权益与维护小区整体秩序,避免资源浪费和安全风险,为社区通过民主协商、优化规划实现善治提供了前瞻性指引。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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