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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同一人名下两车不慎碰撞,维修费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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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名下两车不慎碰撞,维修费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发表日期: 2026/7/30 11:46:44 阅读次数: 1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名下拥有多辆机动车的情况愈发普遍。同一人名下的两车不慎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载明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该拒赔理由能成立吗?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车辆维修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黄某名下登记两辆小车。2025年11月,黄某女儿郭某驾驶其中一辆小车倒车时,不慎碰撞到黄某所有的另一部小车,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郭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进厂维修,黄某共计支出维修费用2.59万余元。经查,肇事车辆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黄某。

  事故理赔阶段,保险公司依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免责事项说明书》相关规定,主张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黄某遂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同车主车辆互撞是否属于保险免责范畴、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首先,保险遵循“一车一保”原则,每辆机动车对应独立的保险合同。案涉两车虽归属同一车主,但事故中分属肇事车辆与受损车辆,法律上构成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受损车辆车主黄某相对于肇事车辆保险合同而言,属于法定“第三者”,有权主张保险理赔。

  其次,案涉免责条款的设立初衷,是防范投保人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并非一概免除同车主车辆事故的理赔责任。同时,保险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需清晰告知投保人条款内容、适用场景及法律后果。

  本案中,涉案免责条款内容表述模糊、界定不清,普通投保人难以准确理解适用范围,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详尽解释和明确告知,因此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黄某车辆维修损失共计2.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险理赔严格遵循“一车一保”的独立合同规则,每一辆机动车对应专属的保险合同,即便车辆归属同一车主,发生碰撞事故时,亦形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损方。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车主,相对于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依法享有保险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仅以两车归属同一被保险人为由拒赔,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不特定受害者、分摊事故风险的设立初衷,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本案支持理赔的裁判结果,仅针对日常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等同于默许故意碰撞的理赔行为,如故意撞自己车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理赔。若投保人、驾驶人存在恶意骗保行为,不仅无法获得任何保险理赔,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将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骗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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