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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加盟商网络“吐槽”品牌方,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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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网络“吐槽”品牌方,是否构成侵权?
发表日期: 2026/7/30 11:48:47 阅读次数: 18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给大家扒一扒这个品牌是如何理直气壮的扒加盟商的”“你现在还想开奶茶店?我劝你别开。”2025年5月,一条情绪激烈的笔记登上小红书平台,发布者余某自称是有着9年合作经历的某知名茶饮品牌加盟商,言辞间直指品牌方“不顾加盟商死活”。随后数月,数十条类似内容在小红书、抖音接连发布,一场本已达成和解的特许经营解约纠纷,就此蔓延至网络舆论场。

  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认定加盟商在解约后发布不实负面言论、泄露品牌信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其删除帖文并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某茶饮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奶茶品牌,门店覆盖全国28个省份300余座城市,签约门店超8000家,曾获“中国饮品创变力TOP50”等多项行业荣誉。余某自2017年起与该品牌建立特许经营合作,期间多次续约,最高峰时同时经营3家门店,合作时间长达9年。

  合作后期,因门店运营合规问题双方产生分歧。某茶饮公司巡店发现,余某经营的门店存在擅自使用非公司认证物料、开封食材未密封、消毒水过期、物料管理不规范等多项问题,随即出具《违约告知函》要求整改。2024年8月,因合同到期且整改未达标准,某茶饮公司正式告知余某不予续约,并停止原材料供应。

  2025年1月,双方经多轮协商和平解约,余某将门店转让给第三方,某茶饮公司支付补偿款并给予第三方物料补贴。解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全过程及沟通磋商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余某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品牌及关联方声誉;违反承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当日,某茶饮公司即足额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然而仅过去三个多月,余某便以“9年老加盟商”“受害者”的身份,在小红书、抖音两大平台开启密集爆料:公开某茶饮公司物料供应、配送周期、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并使用“黑心品牌”“坑加盟商”“没良心”等贬损性、攻击性言论。部分内容在小红书平台关于该茶饮品牌的关键词搜索结果中,处于显著位置,单条笔记最高获赞百余次,评论区聚集大量负面讨论。对该奶茶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某茶饮公司发函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后,余某又多次重发同类帖文,并指责品牌“找公关删帖”,持续激化对立。协商无果后,某茶饮公司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删除言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余某的网络发声行为是否仍受合同约束。

  余某与某茶饮公司间的特许经营关系虽已解除,但解约《协议书》约定,余某仍负有保密义务及品牌声誉保护义务。余某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物料供应管理、内部沟通记录、物料价格、配送周期等约定保密信息,违反了保密义务。

  此外,余某在无确凿证据情况下,针对该奶茶品牌发布大量贬损性言论,足以误导不特定消费者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损害该茶饮品牌商誉,违反品牌声誉保护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584条规定,余某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履约情况、违约行为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品牌影响力等因素,判决余某立即删除相关涉案帖文,并赔偿某茶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驳回某茶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新茶饮行业加盟纠纷向舆论场蔓延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社交平台成为大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加盟商在经营中遇到不公、权益受损时,通过网络发声寻求关注与解决,也有助于倒逼品牌规范经营,但任何诉求表达都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并且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保密与声誉维护义务条款仍具法律约束力。特许经营模式以品牌授权、运营支持、统一管理为核心,合作过程中加盟商必然接触品牌方供应链、定价策略、内部沟通、客户信息等核心商业秘密。实践中,部分加盟商认为合同解除即代表终止全部权利义务,可不受约束披露信息、发表言论。本案明确,即便特许经营关系已终结,基于合同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密义务、品牌声誉维护义务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类约束既是平衡品牌方合法权益与加盟商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亦是维系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维权应守法律边界。网络平台为公众表达诉求提供了便利渠道,但权利行使不得突破合同约定与法律底线,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加盟商与品牌方产生纠纷时,享有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多元合法救济途径,不应当以公开商业秘密、煽动舆论、诋毁商誉等方式作为“维权”手段。这也警示市场主体,网络言论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则、以法律为边界,以舆论施压替代合法维权,不仅无法实现自身诉求,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许经营双方应强化契约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品牌方与加盟商是利益共同体,品牌声誉将直接影响门店经营,门店履约情况亦关系到企业品牌形象。品牌方应完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清晰界定保密范围,规范运营管理、物料配送、补贴发放等全流程,保障加盟商知情权与合法权益,从源头化解矛盾。加盟商也应恪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与品牌商誉维护承诺,理性、依法处理合作争议。




消息来源:中国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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