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黄金作为借款质押担保的质押合同纠纷,判决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2025年11月11日,伍某某向潘某某借款3万元,同时自愿将其名下50克纯度9999的银行实物黄金交付给潘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质押担保。双方口头约定,伍某某需在2025年11月底前还清借款、赎回质押黄金。借款发生后,伍某某先行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2026年1月10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新的合意,约定伍某某清偿剩余1万元借款本金后,潘某某即刻返还全部质押黄金。后伍某某准备结清剩余款项、赎回黄金,向潘某某询问黄金去向、表达还款意愿,但潘某某多次无故推脱,甚至出现失联情形。伍某某于202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某返还50克纯度9999的质押黄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伍某某于2026年5月25日将剩余未清偿的1万元借款本金足额缴至法院指定账户,完成债务提存手续,全面履行完毕自身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依法设立,本案中案涉黄金已实际交付质权人潘某某占有,质权合法有效。伍某某已归还大部分借款本金,且在诉讼中通过法院提存的方式结清全部剩余债务,应认定其已完全履行借款还款义务,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已消灭。质权人潘某某在伍某某主债务清偿完毕后,依法负有返还质押财产的法定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伍某某质押物50克纯度9999的银行实物黄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曾菊花)
动产质押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核心遵循“交付设立、偿债返质”的规则。部分债权人存在“债务未当面结清、质押物拒不返还”的错误认知,甚至在债务人主动履约、提存偿债后,仍无故占有质押财物,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债务提存制度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履约权益设立的重要制度,债务人将应付款项提存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即视为完成偿债义务,质押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终止。
在此提醒,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在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需及时返还质押财物,拒不返还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