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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健身年卡遭遇“缩水”服务,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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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年卡遭遇“缩水”服务,如何维权?
发表日期: 2026/8/14 19:39:00 阅读次数: 1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姜孟丹 王明明)“不限次数、不限人数”的健身年卡,商家说改就改,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连”?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身年卡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张某在某公司花费3569元购买了一张“形体训练团课年卡”,该卡不限次数、不限人数,含周末、节假日及早课。2024年6月,张某正式开卡消费,实际使用220天。2025年1月,某公司搬迁,单方面取消了周末及节假日的课程安排,又于同年4月取消了早课。张某多次与商家沟通退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未使用的年卡费用。另查明,某公司仅有聂某、陈某两名股东,存在以股东个人微信账户收取培训费、收入不入账等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张某1617元,公司两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雅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或不能正常提供承诺的不限次数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按剩余期限比例返还预付款。本案中,某公司搬迁后接待能力骤降且取消原有课程安排,已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因此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问题,按剩余145天与全部365天之比计算,应返还1418元,加上未消费的私教课199元,共计1617元。此外,因某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系夫妻,在经营中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费用、收入不入账等情形,导致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依据相关规定,两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雅安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培训、美容等行业广泛存在。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后,需长期依赖经营者提供服务,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按剩余期限比例返还预付款,同时认定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既保护了预付式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也对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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