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未支付车费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客运公司要赔偿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未支付车费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客运公司要赔偿吗?
发表日期: 2026/8/23 19:17:45 阅读次数: 1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人民法院报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晏可慧)组团旅游还未支付车费就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以不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未支付车费乘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24年4月,丁某应案外人黄某邀请,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客车前往华容、君山等地游玩,约定上车后统一付款。黄某与某运输公司沟通了包车事宜,运输公司收到了包车费。严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丁某尚未支付车费,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丁某上车后十分钟左右,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严某因避让路口来车而紧急刹车,导致丁某受伤。2024年9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严某驾驶客车载乘丁某行驶时,因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丁某摔倒,造成丁某受伤。经鉴定,丁某构成九级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1月,丁某将严某、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丁某经案外人黄某邀请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游玩。丁某在约定地点上车,且某运输公司已收到包车费,丁某虽未付钱,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因严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其驾驶车辆系执行工作任务,其责任应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故丁某与某运输公司依法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丁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丁某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随意站立或走动,以防止因站立不稳而发生摔伤、摔倒等意外事故,但丁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在未告知驾驶员的情况下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存在过错。综合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严某与丁某的过错程度,丁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应由其自身承担15%的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14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的、强制性的核心义务,该义务的对象涵盖所有经其许可乘车的旅客,并不因旅客是否支付票款而有所区别或免除。从公平原则和立法目的考量,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旅客未支付票价,并不代表其放弃自身安全保障权益,若因客运公司的过错导致未付价款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否定其索赔权,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亦会削弱法律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更与承运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相悖。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才能为出行筑牢安全屏障。一方面,广大客车司机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控制合理车速,避免急起急刹,同时应履行全面、有效的告知义务,提醒乘客车辆行驶中禁止随意走动,请坐稳扶好,系好安全带。另一方面,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应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用谨慎态度降低意外风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加重自己的伤情,还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上一篇: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销售公司代金券牟利
下一篇:保险公司因骑手已获“新职伤”保险赔付拒赔商业意外险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