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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个体工商户雇工不签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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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雇工不签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表日期: 2026/8/29 9:34:37 阅读次数: 15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个体工商户用工不规范行为作出明确法律认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年7月9日,潘某入职乌苏市某小吃店,从事打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薪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9日,店铺经营者以生意亏损、无力负担工资为由,通过微信通知潘某次日无需到岗。潘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吃店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应当接受劳动合同法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方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实,被告乌苏市某小吃店未与原告潘某签订劳动合同,应于次月起向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对潘某主张的二倍工资11,860.09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潘某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离职合意,且店铺结清工资,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存在违法辞退劳动者的事实,故对潘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潘某工作期限不足6个月,依法按半个月工作标准计算,判令被告乌苏市某小吃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714元。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乌苏市某小吃店限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3574.09元。

  乌苏市某小吃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乌苏市某小吃店最终向潘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本案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许多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者存在严重的合规认知不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大企业与他们无关。个体工商户也是法定的用工主体,只要雇佣劳动者、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小店例外”的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双向保护,既能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资待遇,也能界定经营者的管理权利,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明晰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落实用工法律规定,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更能规避经营者风险,守护自身平稳发展。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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