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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在职期间“帮朋友忙”?这在法律上叫竞业行为,没补偿也绝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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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帮朋友忙”?这在法律上叫竞业行为,没补偿也绝对不行!
发表日期: 2026/8/29 9:45:12 阅读次数: 13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李某曾是某食品公司的大区经理,手握区域销售管理权,入职时和公司签了《员工保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

  后来公司发现:一家和自己存在竞争关系的山东食品公司,发布的产品推广文章里,李某的手机号多次被作为业务联系手机号出现。经过核查,这个号码注册的微信、视频号内容,全是山东那家竞品公司的产品。

  另外,有证据显示,李某还以竞品公司“李总”的身份,跟客户打电话谈产品代理业务。而这些行为,全都发生在李某还没从原食品公司离职、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

  原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严重违反了在职期间的忠诚义务与竞业限制约定,于是把他告上法院,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

  面对起诉,李某辩称,一是自己不算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人员,协议约定无效;二是手机号是被朋友冒用,自己只是单纯帮忙;三是公司没给过在职竞业限制补偿,自己没必要遵守义务。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支持了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李某作为负责区域销售管理的大区经理,必然接触和知悉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信息、经营战略等商业秘密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与公司补偿,其实分两种情况: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公司要给补偿;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员工天然该尽的忠诚义务,源于劳动关系里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跟公司给不给额外补偿没关系。

  最后,李某在任职期间,以竞争对手公司人员身份从事市场推广与商业洽谈活动,这种行为直接违背了员工对公司最基本的忠诚,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在职竞业限制,这些要点要记牢:

  对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能够接触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遇到员工在职违约,可依法维权。

  对员工:别抱有“没补偿就可以随便干”的侥幸心理。只要在职,尤其是核心岗位员工,就不能兼职、入职竞品单位,也不能帮竞品做推广、谈业务,否则不仅丢工作,还得赔违约金,得不偿失。

  总而言之,劳动关系里,忠诚是双向的。企业要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员工也得恪守诚信底线,遵守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职场基本准则。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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