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未成年人被小区流浪狗惊吓致残,法院: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稳定喂养者及物业公司均担责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未成年人被小区流浪狗惊吓致残,法院: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稳定喂养者及物业公司均担责
发表日期: 2026/9/9 12:15:42 阅读次数: 15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于得洋 王小丫

2024年5月24日,12岁的倪某步行至新疆伊宁市某小区大门附近时,一只未拴绳的黑色狗向其靠近。倪某受到惊吓,从距地面约2米的高台跳下,导致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区业主反映该狗系流浪狗,长期在小区内活动,小区居民汤某多次在固定位置对该狗进行投喂。物业公司也未对该流浪狗采取任何驱离或管控措施。2025年10月16日,倪某将汤某及物业公司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长期投喂流浪狗,使该狗获得稳定食物来源,并长期在小区形成固定活动区域,可以认定汤某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高台距地面约2米,未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存在明显坠落风险;同时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长期存在的流浪狗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放任流浪狗在小区内活动,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倪某避险方式超出合理限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40%责任,汤某与物业公司各承担30%责任。2026年4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汤某与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倪某损失38200元。

物业公司不服,5月18日,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小区长期存在流浪狗肆意走动的情形,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管控、驱离措施,放任犬只在小区自由活动;同时事发高台未设置护栏及警示标识,亦存在安全疏漏。物业公司虽主张高台护栏拆除系市政工程施工所致,但其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跟进恢复防护设施,亦未对小区流浪犬实施常态化管理,不能据此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上述不作为行为与倪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一审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责任比例划分恰当。8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我只是好心喂了几次流浪狗,凭什么要我赔?”这是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法律上看,长期、定点投喂流浪动物,会让动物形成稳定的食物依赖和固定的活动区域,客观上增加了该区域人与动物接触的风险。法律并不禁止善意投喂行为,但投喂一旦超出偶发范畴、形成稳定喂养的事实,喂养者就应当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无论案涉犬只是流浪狗还是有主犬只,只要其未被有效管控、在小区公共区域自由活动,物业公司均应主动履行排查、驱离、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职责。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在于预防,而非事后补救。




消息来源:法制网

上一篇:为父母养老买的房子因开发商欠债被查封
下一篇:以案释法 | 丈夫借钱,妻子必须一起还吗?天津法院明确: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债!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