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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公司依据子女私签协议拒付母亲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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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子女私签协议拒付母亲分红款
发表日期: 2026/10/2 10:03:30 阅读次数: 8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人民法院报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王博 陈木子)持有公司股份、每年领取分红,本是晚年生活的一份保障,但86岁的张婆婆却发现,自己的分红竟被几个子女私下签协议“瓜分”,公司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认定某公司向登记股东支付分红系法定义务,案涉代为领取和分配分红款的协议未经张婆婆签字或追认,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某公司全额支付张婆婆分红款15.5万余元。

  张婆婆的老伴生前是某公司股东,持有45万股股份。为让妻子老有所依,老先生立下遗嘱,明确将全部股份留给张婆婆。张婆婆的老伴去世后,某公司认可张婆婆的股东身份,并出具持股证明。

  2025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的子女们私下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母亲张婆婆2023年和2024年的两笔分红款由其中两个兄弟代为领取和保管,再按月支付给另一个兄弟。张婆婆全程既未签字,也毫不知情,未予追认。

  后张婆婆像往年一样等待分红到账时,被某公司告知钱已被其子女领取。张婆婆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和2024年的股份分红收益。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因持有张婆婆子女们签字的协议,才暂停向张婆婆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被告作为分红义务人,负有向权利人张婆婆直接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予以排除或转移。被告以案外人协议为由拒付分红,实为将家庭内部管理矛盾转嫁于权利人,既违背契约相对性原则,亦有违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强制性保护精神。张婆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权益处分权依法专属于本人,子女无权代为设定负担性义务或限制性安排。案涉协议签订时未取得张婆婆本人签字或明确口头同意,在法院调查时其本人也明确否认他人分配,依法不发生追认效力。《和解协议》对张婆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在十日内全额支付张婆婆2023年及2024年股红合计15.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依法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明确公司分红支付义务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子女以“怕老人被骗”“帮忙打理”等名义,接管甚至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老年人辛苦一生积攒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应掌握在自己手中。遇到老年人“被代表”“被安排”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老年人生存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子女孝敬父母的真谛是尊重而非控制,家庭协议不能成为架空父母财产权利的“白条”。让每一位老人的钱袋子都由自己牢牢守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财产自主中安享晚年,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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