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由他人托管经营,期间欠下货款,原公司却以“经营外包、债务不归我管”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塑业公司与某水泥公司签订编织袋采购买卖合同,约定由塑业公司向水泥公司供应生产所需编织袋。合同签订后,塑业公司按约足额供货,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水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核算,仍有剩余货款长期拖欠未付。 面对剩余欠款,水泥公司表示,其早已将企业交由第三方公司托管租赁经营,这笔交易发生在托管期间,按照其与第三方的内部托管协议,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托管方承担,自身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也不认可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塑业公司遂诉至珲春法院,要求水泥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中,水泥公司始终坚持企业实际经营主体已变更,欠款系托管方经营产生,应由托管方承担全部债务。 承办法官向企业负责人释明:案涉买卖合同的签约主体、交易主体、对账主体均为该水泥公司。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托管、租赁经营协议,仅属于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的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合作方。企业法人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对外以自身名义开展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必须由自身承担,不能将内部经营模式变动的风险转嫁给合作商家。同时,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主张合法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水泥公司限期向供货方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现实中,不少企业通过托管、承包、外包、租赁等方式,变更实际经营人,试图规避债务、推卸责任,此类做法于法无据。企业内部托管、承包、转租的约定,仅限内部追责使用,对外不产生免除责任的效力。只要对外交易是以企业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责任就由该企业承担。企业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依据内部托管协议向实际经营的第三方另行追讨,但不得以此拒绝向外部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商事合作中,应以合同盖章主体、对账主体、公示经营主体为准,无需深究对方内部经营、托管、转包关系。合作过程中妥善保管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拖欠货款、推诿扯皮时,这些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