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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约定“担保至欠款还清为止”,保证人为何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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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担保至欠款还清为止”,保证人为何仍能免责?
发表日期: 2026/10/15 20:42:56 阅读次数: 5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张玫 邓佳萍)在民间借贷、商事交易中,不少人在提供担保时,会简单约定“担保至欠款还清为止”,认为该约定可永久锁定保证人的责任。实则该类约定属于法律约定不明情形,存在明确的担保期限,并非终身有效。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事担保纠纷案件,依法厘清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规则,为群众规避担保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2022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乙公司尚欠甲公司50余万元货款。双方约定,乙公司须在协议签订当日起4个月内清偿全部欠款,同时约定由李某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协议中载明“担保人责任为担保此欠款还清为止”,李某在协议担保人栏签字捺印。

  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迟迟未足额支付货款,甲公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乙公司催讨2年多无果,于今年4月诉至长汀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50余万元欠款,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李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人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案涉协议仅约定李某作为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合同约定“担保至欠款还清为止”,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该情形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后,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甲公司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李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50余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甲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最典型的特征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市场主体在签订担保相关协议时,切勿仅凭口头或模糊条款约定担保责任,要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对于一般保证债务,债权人务必在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及时通过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逾期导致担保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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