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还不上,协商把“货款”转成“借款”,这种形式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合意将货款转为借款,属合意转为民间借贷的行为,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审理,综合案件证据后,判决支持原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黎某长期从王某处采购水泥、河沙、砖等建筑材料。2019年1月,双方进行对账确认黎某尚欠王某货款48000元。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协商将货款转化为欠款。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黎某向王某借款48000元。后因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以不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案涉款项虽基于双方买卖所产生,但双方已达成将该笔款项转化为欠款的一致意见,并对此出具借条,属合意转为民间借贷的行为,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审理。综合全案证据,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提醒 在商业往来中,货款转为借款的情形较为常见,双方当事人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的转化,留存相关凭证。具体来说,对于债权人而言,金钱债务转换为借款关系后,债权人应保存好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如证明金钱债务存在的买卖协议、加工合同、对账单、签收单、催收记录、还款承诺等,与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相互印证。对于债务人而言,欠款与借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因此,债务人必须审慎对待转化行为,以防债权人借此谋取高额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