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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返聘时签了免责协议,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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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时签了免责协议,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表日期: 2026/10/17 19:27:08 阅读次数: 7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退休不褪色,银发亦生辉。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越来越多退休老人选择以返聘的方式在职场发光发热。那么,若银发老人重返职场受伤,公司能否以一纸协议免责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8月1日,甲方某幼儿园与乙方钱某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生活教师工作,其间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工伤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2025年2月13日上午,钱某在幼儿园操场陪同幼儿户外活动时,一幼儿骑车从钱某后侧驶出与之发生接触,导致钱某倒地受伤。后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事先约定予以免除,案涉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某幼儿园一方责任,应属无效。因钱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幼儿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钱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赔偿责任的最终分担,还需结合钱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加以判断。

  本案中,钱某作为幼儿园的生活教师,应在工作中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操场上陪同、照顾学生活动时,其明知有幼儿骑自行车活动,但未及时注意幼儿的活动状态,对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失,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钱某自负30%的过错责任,某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用工实践中,退休人员返聘已成为补充单位专业力量的常见方式。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再返聘,与用工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对于提供劳务者所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通过分析各方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综合认定责任。

  第一,损害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体审查事发时间、地点、事项是否与履职相关,排除处理个人私事、非提供劳务期间引发的伤害。本案中,钱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陪同幼儿户外活动时受伤,属于履行生活教师职责过程中受到损害,符合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的情形。

  第二,接受劳务一方有无过错。主要审查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尽到安全管理及风险提示义务,提供劳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是否满足等。本案中,幼儿园明知操场上存在幼儿骑自行车活动的风险,却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提示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中关于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幼儿园不能据此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第三,提供劳务一方自身有无过错。一般审查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违规操作、疏忽大意,或明知身体状态不佳仍从事劳务活动等情形。本案中,钱某作为幼儿园生活教师,明知有幼儿在其周围骑自行车活动,却未及时注意幼儿活动状态,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

  法官提示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在退休人员返聘中具有一定典型性。为帮助用工双方防范类似风险,减少争议,法官结合本案案情提示如下:

  接受劳务一方应规范用工关系,一方面注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格式条款预先免除自身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利用保险分散风险,如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以覆盖风险。另一方面,落实安全保障管理义务,根据岗位风险,做好安全提示、风险告知,提供必要作业防护条件,对劳务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提醒。

  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协议签署过程中,应仔细阅读条款,即使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法律上无效,仍应当对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工作条件、风险提示等内容予以关注,留存书面协议、报酬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充分评估自身身体条件,不冒险作业,发现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接受劳务一方提出。遭受人身损害后,注意保存事故经过、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无论是劳务者还是用工方,只有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关键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发生。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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