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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代班长安排接送工人途中肇事,责任该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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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长安排接送工人途中肇事,责任该由谁担?
发表日期: 2026/10/30 19:20:29 阅读次数: 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法院网讯(何春华 彭屏)企业将班组管理、代发工资交由代班长负责,对外宣称系承揽关系。代班长为发放工资安排车辆接送工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坚持实质审查标准,穿透承揽形式外观,认定案涉接送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延伸,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2023年8月起,伍某某受宜宾某粮油公司雇请从事搬运工作。该公司指定钟某某担任搬运班组代班长,负责班组人员出勤统计、工资发放、传达用工安排等,公司按每日100元标准,按月向钟某某发放代班管理报酬。

  2024年1月9日,该粮油公司将班组搬运费转账支付给钟某某。次日,钟某某通知伍某某等搬运工人到其住处领取工资,并联系邱某某驾驶摩托车接送工人前往。途中因邱某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伍某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协商赔偿不成,伍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某某、钟某某、宜宾某粮油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9145.8元。邱某某抗辩,其系受钟某某安排执行事务,相应责任应由粮油公司承担;钟某某抗辩,其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宜宾某粮油公司抗辩,其与钟某某系承揽合同关系,钟某某并非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长期为宜宾某粮油公司提供搬运劳务,钟某某受该公司指派行使班组管理、工资发放等管理职权,公司按月固定向钟某某支付代班报酬,钟某某对班组人员的管理来源于公司授权,并非独立承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24年1月10日,钟某某为完成公司交办的工资发放事宜,安排邱某某接送伍某某等人前往领取工资,在接送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宜宾某粮油公司虽主张与钟某某构成承揽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由钟某某独立交付工作成果、自主安排生产、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等承揽关系核心要件。

  据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宜宾某粮油公司赔偿伍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驳回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宜宾某粮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少用工主体为规避用工责任,将班组管理人员包装为承揽人,仅以口头约定或者简易协议主张承揽关系,但实质持续赋予管理人考勤、派工、发薪等管理权限,并按月固定支付管理报酬。认定法律关系,不能仅看当事人外在约定名称,应当坚持实质审查标准,结合报酬支付方式、管理权限来源、工作自主性、风险承担方式综合判断。

  本案中,钟某某的代班长身份、管理职权均来源于宜宾某粮油公司指派,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并非以一次性交付特定工作成果获取对价,双方实质构成用工关系。发放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钟某某安排人员接送工人领工资,是为完成工资发放任务的配套安排,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邱某某受钟某某指派从事该接送事务,属于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此致人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应当由用人单位宜宾某粮油公司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用工主体的管理责任,不能简单通过冠以“承揽”名义予以转嫁。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规范内部用工管理,厘清用工边界,防范隐性用工法律风险,依法保障劳务提供者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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