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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被撕毁后拼接“复原”的欠条还能证明尚存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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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后拼接“复原”的欠条还能证明尚存欠款吗?
发表日期: 2026/10/30 19:26:27 阅读次数: 1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欠条,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能否作为单一证据证明欠款事实?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拼接后的欠条在证据形式上存在较大瑕疵,且原告不能对欠条撕毁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仍然存在,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2020年,高某受张某雇佣在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张某尚欠高某劳务费9000元,并于2021年2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张某欠高某人工费9000元整。后高某去世,其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所欠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高某亲属提交一张存在多处撕毁痕迹、拼接后粘贴形成的欠条,主张上述劳务费经多次催要,张某拒不支付。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系在何种情况下被撕毁,各执一词。

  原告称,高某索要劳务费未果,拿回欠条放在桌子上,被家中孩子不慎撕毁。被告则主张,其曾到高某家中将欠付的劳务费通过现金形式当面结清,因高某当场撕毁欠条,其未将撕毁的欠条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与张某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张某是否欠付高某劳务费,案涉欠条系撕毁后重新拼接而成,在证据形式上存在较大瑕疵,其证明力较弱,需其他证据补强,原告对这一存有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欠条被撕坏的原因、原告提出的多次催要劳务费的主张,原告均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仅凭一张撕毁后拼接形成的欠条不足以证实张某尚欠高某劳务费。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欠条、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关键凭证,其证明力的大小,既取决于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也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密切相关。本案的处理,为当事人如何认识和使用这类债权凭证,提供了三点重要提示:

  第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核心内容是否完整。持条人应妥善保管欠条、借条等重要债权凭证,避免丢失、损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欠条仅边角处轻微破损,欠款文字、金额、债务人签字等核心内容完整清晰,一般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若欠条整体被撕毁,则存在重大瑕疵,即便重新粘贴拼接,证明效力也会大幅降低。如果持条人不能对欠条撕毁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仍然存在,其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案涉欠条被整体撕毁后重新拼接粘贴,在证据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时,持有该证据的一方负有补强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举证不能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欠条因何损毁,需要作出合理解释。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外,还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运用经验法则,对存在瑕疵的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本案中,高某作为劳务提供者,对欠条这类重要债权凭证,理应妥善保管。高某的亲属持有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主张欠款事实,但未能提交催款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向张某索要劳务费未果后将欠条置于桌面,又恰巧被孩子撕毁,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还清欠款后,当事人撕毁欠条,是民间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常见做法。在双方对欠条撕毁原因各执一词、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关于欠款仍然存在的主张则难以获得支持。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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