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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两部门公布软件产品增税值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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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软件产品增税值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 2011/10/15 11:31:52 阅读次数: 93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根据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两部门要求,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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