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出台。
该规定明确,设立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缴费义务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今天,河北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规定旨在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管,进一步引导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体系纳入良性循环轨道。
2009年年初,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地方非税收入3年内实行国库统一收缴。河北出台上述定规,无疑是对相关精神的落实和细化。
据河北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苏宝霞介绍,管理规定最明显特色,就是对政府非税收入主要的两块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审批权,进行统一规范和细化。
管理规定拿出专章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缴费义务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管理规定针对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公共事业类收费,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收费,强调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管理规定,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依法向省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李燕表示,对非税收入监管难度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体系存在随便列项征收和截留收入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有关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体系中运行的要求,管理规定在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制度上也进行了相应细化。管理规定明确了征收主体,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受委托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范围内实施委托。
同时,管理规定强化了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和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国家或者省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以任何形式直接上解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定要求,执收单位的征收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政府非税收入中提取费用。
消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