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我国拟强制企业缴全五险 可避免职工利益受损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我国拟强制企业缴全五险 可避免职工利益受损
发表日期: 2011/11/16 12:59:05 阅读次数: 96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有望统一征收,以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社保基金也将应收尽收。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有望在网上办理缴费申报。  

  >>变化一  

  五险有望统一征收  

  草案称,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此外,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体现出统一征收的要求。  

  据了解,在一些已经实行五险统一征收的地区,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此举有利于确保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有的用人单位钻社保五险分散管理的空子,比方说,只给员工缴养老保险不缴医疗保险,或者只缴两三种保险,致使参保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也使得社保费难以应收尽收。如果五险实行统一征收,将使得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保时难以“挑三拣四”,必须五险全交。  

  >>变化二  

  增加网上申报方式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同时也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  

  草案还增加了个人缴费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代扣。  

  >>变化三  

  社保基数统一核定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据了解,这对于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口径,规范征收方式,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帮助。  

  ■参与方式 

  社会各界可以在今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传真:010—84233796;  

  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 

  新规可避免职工利益受损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草案的出台,对于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方便个人参保都大有裨益。  

  褚福灵表示,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并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实行五险统一征收,这对于提高基金征收率很有好处。  

  草案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这对于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口径,规范征收方式,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帮助。 

  此外,褚福灵表示,草案还出台了不少方便个人和单位的措施,政策显得更加人性化了。如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个人缴费的方式。

 
 
 
 
 
 
 
 
 
消息来源:京华时报

上一篇:全国首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案审结 48年夫妻为钱分手
下一篇:公安部整治"网上黑市":枪支假币人体器官比比皆是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