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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河北:暂住证将“谢幕” 3月1日起全省推广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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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暂住证将“谢幕” 3月1日起全省推广居住证
发表日期: 2012/1/6 8:15:35 阅读次数: 9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日前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日起,我省(河北)将改革现有暂住证制度,在全省推广居住证。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规定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据介绍,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规定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建立流动人口的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办理

  到达居住地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规定指出,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期限

  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不满16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等,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申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费用

  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

  权益

  流动人口享有多项权益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等。

 

 

相关链接: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消息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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