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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家赔偿法》修订实施一年:保障与困境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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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订实施一年:保障与困境并存
发表日期: 2012/3/23 7:59:19 阅读次数: 65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自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这对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有哪些切实的影响?记者近日走访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据悉,截至2012年2月底,深圳两级检察机关新受理国家赔偿申请46件,已决定赔偿34件,并支付国家赔偿金人民币逾146万元。办案检察官普遍反映,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贯彻了注重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但也随之呈现出了一些新的难点。 

  保障人权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据悉,《国家赔偿法》修改实施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受理的46件国家赔偿申请中,已对34件作出了给予赔偿的决定,赔偿率为73.9%,对5件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另有7件终止审查或正在办理中。而相比之下,《国家赔偿法》修订实施之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的49件赔偿申请,决定给予赔偿22件,赔偿率仅为44.9%。数据对比表明,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机关自行确认的前置程序,赔偿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应该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这在取消了要先经赔偿机关自行确认违法的程序这一块表现的最为明显。另外,赔偿的周期也缩短,财政也更有保障。”办案检察官对此很有感触。 

  如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事后检察机关认为蒋某与他人有共同诈骗和共同逃匿的行为,但不能充分证明其有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前,蒋某能否获得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要先经检察机关自行审查当时作出的逮捕决定是否错误,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直接以最终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作为应承担国家赔偿的依据。因而,2011年3月,蒋某很顺利的领取了市检察院依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发放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9万余元时,也是连声“感谢”。 

  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简化是否会导致申请国家赔偿数量的大幅上升?记者发现事实正好相反,《国家赔偿法》修订一年多来深圳市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量不升反降。“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我们也在通过阳光检务、呈捕质量分析、捕后跟踪等一系列措施,倒逼我们的办案人员切实提升办案质量,这是导致《国家赔偿法》修订一年多来我市申请国家赔偿数量不升反降的重要原因。”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解释。 

  从刑事赔偿到国家赔偿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其后,原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行政赔偿诉讼监督职能,也相应的作出了调整,划归国家赔偿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的原“刑事赔偿办公室”也改名为“国家赔偿办公室”,完成了从刑事赔偿到国家赔偿的转变。 

  记者获悉,截至2012年2月底,深圳市院已受理4件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赔偿监督案件,其中彭某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不服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而向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一案,据了解在全国尚属首次。 

  办案检察官反映,相比而言,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赔偿监督案件,由于涉及拆迁查违等领域,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尖锐,办理起来更为复杂。 

  “如赵某因无证经营网吧被执法机关查处一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了其涉案电脑,法院已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款项结清之后,赵某也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执法机关主张任何权利,但很快又以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为由向我院申请赔偿监督,认为该案让其家庭生活困难、家属精神很受打击,索赔巨额精神损失费,并多次上访。虽然我们最终还是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办理这样的赔偿监督案件,确实让我们压力很大。”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有待明确 

  按照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据办案人员反映,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如何理解“严重后果”,赔偿请求人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大分歧,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甚至经办案人员释说法理、耐心沟通都不能让赔偿请求人予以理解和接受,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不服给予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逐渐增多的主要原因。 

  从深圳市院2010年12月1日以来受理的12件不服下级院给予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来看,每个复议申请均含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适用不服的申诉内容,而2010年截至该年度12月1日,深圳市院受理的不服下级院赔偿决定的赔偿复议案件仅有1件。 

  “希望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面,能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作出操作性强、比较细化的相关规定,这不仅可以化解赔偿请求人与赔偿机关之间因认识问题而产生的矛盾,还可以减少赔偿请求人因复议产生的讼累。”办案检察官也提出了自己的如是期望。 

  《国家赔偿法》还应进一步宣传 

  《国家赔偿法》修改实施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受理的46件国家赔偿申请中,有5件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对此,办案检察官解释称:并非所有作不起诉处理或判决无罪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也有相应的免责情形,按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一些情形的,虽然也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钱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决宣告其无罪。对此,钱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人身自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检察机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条件的,我们会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市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人同时也呼吁,“《国家赔偿法》还应通过各种普法途径作进一步的宣传,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得以保障,同时也能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路上少走弯路。” 

  为保证国家赔偿款切实发放到赔偿请求人的手上,在国家赔偿款发放环节,一般应由赔偿请求人亲自来领取,而不能由律师代为领取。在律师全权代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近年来深圳也发生过国家赔偿款拨付之后却始终无人领取的“怪异”情况。办案人员也提醒,其中不能排除个别律师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借此损害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需予以关注。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关键 

  据了解,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深圳检察机关在强化执法办案能力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和努力: 

  在批捕公诉环节,要求进一步从严把关,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的同时还提出固定完善、补充证据的建议,并根据证据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公诉部门严守“两个证据规定”,强化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更是加强了审查。2011年深圳检察机关还在全国首创了呈捕案件质量分析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对侦查机关呈请逮捕的案件质量进行分析梳理,及时掌握呈捕案件的动态即时信息,督促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建立和完善了办案风险评估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构筑执法办案风险“防火墙”,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在国家赔偿环节,深圳检察机关要求办案人员在依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同时,还加大释法说理进行协调处理的力度,一方面要保证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另一方面还要注意方式态度,尽量化解社会矛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办案人员虽然都反映随之产生了一些新的难点,但也普遍认为,“保障人权的每一小步,都是法治进程中的点滴进步。”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争议、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决定要求复议、及行政赔偿监督形势复杂等一系列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你依法进行了国家赔偿,他却不满意,不断要求复议、甚至缠访等。希望赔偿双方能多一些互相理解,依法、平和的处理国家赔偿问题。对于赔偿机关而言,要转变观念,赔偿请求人是权利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要相信赔偿机关会站在保障人权的角度,依法公正的办理案件。”有办案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所以这其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才是最终的关键,就检察机关而言,要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充分保障人权、保证案件质量,让当事人能够信服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决定,都是依法做出的。只有司法的公信力上去了,这一系列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迎刃而解。”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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