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公安局长状告发帖者诽谤引热议:是诉讼还是宽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安局长状告发帖者诽谤引热议:是诉讼还是宽容
发表日期: 2012/5/2 9:59:39 阅读次数: 65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非常案件

  因无法忍受网友多次发帖控诉自己及其下属涉黑、暴力执法等,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等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胡连友、魏爱国二人诽谤,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道歉。

  4月24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东安县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诉人的身份状告网友胡连友诽谤一案。经过长达近8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

  4月26日,郑航与东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毅强联合起诉魏爱国诽谤诉案开庭时,由于被告魏爱国未到庭而取消。目前尚未确定下次开庭日期。

  记者了解到,4月24日法院宣判后,胡连友表示要上诉,但目前法院还没有收到书面上诉状。

  至此,这起曾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官告网友”案暂时告一段落。

  网上发帖被起诉

  胡连友今年59岁,是湖南省东安县新圩江镇人。1995年曾因违法,被东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2000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东安县公安局拘留。

  自2007年起,胡连友就此前两次被拘的问题四处信访,经多方处理后仍不满意。本案原告郑航调任东安县公安局局长后,曾对胡连友作出过拘留处理。

  2010年9月至今,胡连友开始在各大网站上发布网帖,其中《法盲怎么当上公安局长?郑航使用黑恶残忍手段侵害人权》、《郑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黑保黑控告书》等网帖对郑航指名道姓,称“郑航等人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

  对此,郑航、卿良杯认为,胡连友多次发布相关网帖,其所称内容纯属捏造、严重不符合实际,给自身、单位和家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经多次劝告仍无结果后,2011年7月7日,郑航分别将两份刑事自诉状递交至东安县人民法院。其中一份是郑航与东安县公安局下辖端桥铺派出所民警卿良杯,联合起诉胡连友诽谤,认为胡连友发布的相关网帖有5点诽谤事实。

  另外一份,则是郑航与东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毅强,联合起诉魏爱国诽谤。据了解,从2011年4月开始,魏爱国先后在百度、中华论坛等发表“东安黑恶势力猖獗,谁来此地打黑除恶”等帖子。

  一审认定发帖者诽谤

  本案庭审过程中,胡连友对于自己的发帖行为并不否认,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在“举报”郑航,揭露事实。自诉人则认为胡连友发布的相关网帖中存在5点诽谤事实。

  经过法庭调查及当庭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自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胡连友故意捏造事实并以文字形式多次在互联网上广泛散布,情节严重,对自诉人郑航、卿良杯的人格及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指控胡连友犯诽谤罪的罪名成立。胡连友及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诽谤自诉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的辩护理由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对此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了前文所述判决。

  ■案意点击

  对于这起诉讼,目前舆论有一定的争议。有评论认为,相较一些官员动辄利用公权打击投诉者或“跨省缉捕网友”的行为而言,东安县公安局局长这种坚持运用现有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权的做法本身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作为网友来说,没有真凭实据就切忌不要发布相关言论。特别是针对个人的言论更要慎重,我们主张合理正当的维权行为,但如果在维权过程中故意诽谤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遭受法律的制裁。

  但也有评论认为,面对官民之间的法律纠纷,官员不妨宽容大度一点,相关工作不妨做得深入细致一点,以增强公信力。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官员的名誉权和诽谤诉讼都比较谨慎,普遍遵循“公共官员原则”,保障公众对公共官员公务行为的最广泛批评权,只要不涉及私人生活领域,一般“发布撤销声明”即可。

 

 

消息来源:光明日报


上一篇:温州民间借贷登记“第一单”造假?记者调查
下一篇:为个人信息上把“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