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税务总局就解聘补偿是否缴个税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税务总局就解聘补偿是否缴个税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发表日期: 2012/5/15 7:38:54 阅读次数: 80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单位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如果未超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14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做专门解答时还透露,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单位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则要征收个税。  

  解聘员工补偿超标才缴个税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下车场归业主共有才能公摊 

  【问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西部获鼓励产业有预缴优惠 

  【问题】有企业表示,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目录》公布后,在目录范围且已按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需逐年判定 

  【问题】有公司提出,其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小微企业可免收发票工本费 

  【问题】有网友称,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  

  【解答】国税总局方面明确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也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之二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税务总局谈“税收、发展、民生”

 

 

消息来源:税务总局


上一篇:记者暗访三亚太阳度假洗脑式推销:3小时被说晕
下一篇:聚焦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