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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将从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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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将从6月1日起实施
发表日期: 2012/5/21 9:03:48 阅读次数: 70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20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石青峰在国家海洋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由岸站、浮标、船舶、卫星、飞机、雷达等手段组成的立体化海洋观测网以及统计和数值预报相结合的海洋预报系统,但也存在着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观测资料管理需要明确,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等问题。

    据了解,《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介绍说,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遭到破坏,条例指出,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条例要求,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同时确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和公益事业使用资料的无偿取得制度,规定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条例同时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

    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解决海洋灾害预报“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相关链接: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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