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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律师建议将律所专项意见书作为上市环保核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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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将律所专项意见书作为上市环保核查条件
发表日期: 2012/5/22 12:43:15 阅读次数: 63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重污染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却引起了律师的质疑。

  近日,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创始委员夏军向证监会等发出请求报告和建议书,指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在制度定位、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上都存在严重问题”。请求环保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环保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条件。

  夏军介绍,2001年特别是2007年以来,环保部及其前身原国家环保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等。

  “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把核准证券发行交易的一部分职能剥离分出,设立新类型的环保行政许可,作为证监行政许可尤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置程序。”夏军认为,上市环保核查的开展,对于促进重污染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工作存在问题,不仅是以规范性文件违法增设变相的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缺乏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程序机制,欠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制衡。他认为,这些问题致使环保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公权力在环保领域被滥用。

  夏军说,目前,环保核查由环保部门下属的技术服务单位一家包揽,以核查技术报告代替法律意见书,导致了一个“怪现象”,即“轻污染无污染的企业申请股票首发或增发,证监会要求律师出具发行人环保守法审查意见,而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却不需要律师环保核查法律意见书。

  夏军在建议书中提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应“从部门垄断走向市场开放,从封闭运作走向透明互动,从一家独揽走向多元制衡,从临时检查变为定期评估,从行政许可变为行政指导,从行政措施变为法律手段。”他认为环保部应取消临时性许可性的环保核查,将环保核查与证券发行交易审批脱钩。同时,制定必要的法规,引导企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环境守法状况定期核查评估,维护投资者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夏军建议,证监会应废止《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将环境审计师事务所(环境技术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的专项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律师出具环保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要作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条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和证明,不能当作企业的‘免检证书’,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合法性审查;对公众提出的质疑和意见,要充分回应、认真反馈、审慎处理。”夏军认为。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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