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重在厘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奇虎360诉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庭审激辩七小时,“市场支配地位”成为案件争点。3Q大战,网民遭殃,如今这场官司随着《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的出台,出现了新变数,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再无疑问。其他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将依解释得到更为明确细化的处理。
《解释》共16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资格。解释第1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与原告资格。根据该条,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
(二)明确原告的起诉方式。解释第2条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为前置条件。
(三)明确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解释第3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四)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解释》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股市健康发展有赖遏制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打击内幕交易犯罪,为股市健康发展护航,是司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艰巨任务之一。据最高法披露,“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中,黄光裕在2007年4月至9月间通过内幕交易购买中关村股票,累计账面收益逾3.09亿元,巨额不法收益背后,是无数股民的权益被蚕食。治理内幕交易类犯罪,“两高”依法亮剑。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打击内幕交易类犯罪。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人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第12项规定的人员。
(二)明确“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三)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根据《解释》,应从三个方面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二是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三是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四)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解释》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四类情形。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解释》第7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
明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尘肺、职业中毒等传统职业病威胁尚未远离劳动者,“鼠标手、颈椎病、屏幕脸”等形形色色的新型职业病接踵而至,让人难以招架。5月17日中国平安发布的《国人健康调研报告》显示,国人身体状况比实际年龄平均老8.2岁,女性稍好于男性。职业调查显示,IT及通讯行业、广告传媒业和管理咨询业健康状况堪忧。立法进一步保卫职工的职业健康,刻不容缓。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妥善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是一大利好消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基础上,《办法》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二)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明确针对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
(四)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第四章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情形。
6月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