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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新《保密法》10月1日施行 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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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10月1日施行 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发表日期: 2010/10/2 23:15:48 阅读次数: 113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保密法修订的内容很多,总的来说,是在坚持现行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以往保密实践经验,借鉴国外保密工作的有益做法,立足于我国国情,着眼于解决问题,着力从提高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修订后的《保密法》中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增加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一切公民和组织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明确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了两者有机衔接的实现路径,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三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那些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或者有着间接关联的一般事项,不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定密工作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防止把不该定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要明确定密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依法享有定密权,并明确了定密权限。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方针,科学地设置定密权限,有利于减少国家秘密产生的数量,这样有利于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六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工作过程中的保密与解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节约保密成本,促进及时解密,防止“一密定终身”现象的发生。

  七是,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其确定机关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解决机关、单位对有关事项是否定密在理解上产生歧义,避免定密不准现象的发生。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此,修订后的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分类、任职资格、任用审查、上岗教育培训、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对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对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12种行为,完善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丰富了承担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执法主体,有利于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消息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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