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7月22日电(见习记者刘博)持续从事网络赌球活动7个月、累计接受他人投注760余万元的“庄家”赵某被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7月21日上午9点半,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临近中午时,法官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北京市司法机关查办的首起网络赌球案。
“庄家”7个月吸引赌客下注760万元
80后的赵某在一次玩牌时认识了罗某,经他介绍和推荐,赵某开始涉足网络赌球,并成为一家境外赌球网站的低级代理,主要负责管理参与赌球的会员。“赌的是欧洲足球联赛”。赵某说他本人并不赌球,只是发展会员。“我不知道上边有几层代理,我只认识罗某,他能给我开号,他上边还有什么人我不知道。我也没有权力发展下级代理。”
“赌客下多少注,赌的哪场球,我都不会知道,也不参与。他们下完注之后,每周一我会看看输赢情况,输了让他们拿钱,赢了从罗某那里拿钱给他们。”赵某说,他一般是去网吧查看下注和交易情况,然后记在本子上。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的7个月时间里,没有正当职业的赵某共接受赌客对五大足球联赛的投注760余万元。
“庄家”抽取“水钱”千分之五
按赵某供述,网络赌球的输赢情况,是可以回到现实中有条件地实际换算的。“投注的虚拟数额与人民币以1比1的比例换算,或输或赢,只要够1000元,就可以见面交易,兑现人民币。如果对方赢了,我从罗那里拿钱给他们。”赵某说,一方面并不是账本上标注的所有金额都会产生现金交易,再一方面,也有一些人输了之后就跑了的,我还要赔钱。
“我是以投注数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抽‘水钱’的,一共获利两三万元”。庭审中,赵某流着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深自责,当庭表示愿意真心悔过。“当初太傻了,我真心认罪,以后再也不会触犯法律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客观行为也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因其是最低级代理,虽接受21个参赌帐号,持续时间七个月,接受投注金额700多万元,但大部分“水钱”被上级代理抽走的,而上级代理罗某仍然在逃。因此,检察机关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赵某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法官释疑为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经过了两小时审理,本案获当庭宣判。因赵某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并作为代理人发展参赌会员、提供赌球账号、密码,长期从事网络赌球活动,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7650324元,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本案为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进行了解释。他说: “开设赌场有实体赌场和虚拟赌场之分,实体的开设赌场好理解,就是召集一帮人找一个场所进行赌博,从中抽成。而虚拟的开设赌场,则包含本案涉及的情况,即开设赌博网站,或者是为别的赌博网站提供代理。”
主审法官还介绍说:“2006年之前,《刑法》只规定了赌博罪,开设赌场行为是以赌博罪论处的。《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后,在赌博罪之外,增设了单独的开设赌场罪,并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上限提高至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