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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两保险公司拒赔“7·21”涉水车 车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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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保险公司拒赔“7·21”涉水车 车主提起诉讼
发表日期: 2012/8/21 11:11:05 阅读次数: 11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7月21日的一场暴雨,使数千辆机动车被淹。暴雨过后,被淹车辆的保险赔付问题又成了难题。今天上午,有3名车主因保险公司对发动机的损失不予赔偿,而向西城法院和海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

  多数保险公司已理赔

  担任3位维权车主代理人的是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颜丙杰律师。颜律师介绍说:“不少车辆的发动机进水,但车主没投涉水险,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共接受30多位此类车主的委托和保险公司交涉,这些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涉及各大保险公司。”

  目前,经过协商,大多数车主已经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颜律师表示,30多位车主中,在人保、平安、太平洋这3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占了大多数,而这3家保险公司按照北京市保险业协会的承诺,积极和他沟通,顺利解决了发动机损坏的理赔问题,本着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做到了能赔尽赔、足额赔付。但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仍然拒赔。为此,颜丙杰受3位车主的委托,于今天上午分别向西城法院和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发动机维修费用。

  涉水险是拒赔焦点

  以车主张先生为例,张先生的车辆在暴雨中受损,维修发动机需花费18万元。而保险公司以他未为车辆投保涉水险为由,不承担发动机进水赔偿责任。

  颜丙杰认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5)项中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因此,暴雨导致使用中的机动车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但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项也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颜丙杰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仅仅在收取了保费后给付了保单,并没有给付保险条款,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发动机进水维修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保险条款自相矛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暴雨为保险责任,却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事由,这是矛盾的。”颜丙杰认为,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就是暴雨,发动机进水也是暴雨引发的直接结果。因此,在保险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暴雨中行驶的机动车所遭受的一切损坏,包括发动机损坏都应属于保险范围;一种解释是免责规定包含了前边的暴雨行驶涉水,不负责赔偿。而《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

  车主早有胜诉先例

  记者了解到,在因发动机进水引发的理赔争议中,车主早有胜诉先例。2009年,车主于先生因发动机进水受损,而向法院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一中院认为,车主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事实,该保险既然是机动车损失险,顾名思义,“机动车损失”应包括投保车辆因各种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自然也包括因发生保险公司所称涉水损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此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而非并列选择关系。因此,处理此案的关键并不是车主为其车辆是否投保了涉水损失险,而在车主已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其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

  对于发动机进水后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其一,发动机作为汽车的主要部件,损坏后是投保人的主要损失。免责条款不讲原因、不分情况,规定只要是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就不予赔偿,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保险险种并不清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显然不公平。其二,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向车主积极履行解释或告知义务,保单上的提示并不能证明其积极履行了该义务。“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之免责条款对于洪昌不产生效力。最终,于先生胜诉。

 

 

消息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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