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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卫生部被判限期公开信息续:市民称不满意将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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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被判限期公开信息续:市民称不满意将再诉
发表日期: 2012/10/24 8:51:42 阅读次数: 58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南省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今年1月,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要”。

  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关生乳收购的两项标准发生了变化。此前,我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但是,生乳新国标提高了每毫升的细菌总数,降低了每百克生乳中的蛋白质含量。

  根据2010年出台的生乳新国标,生乳收购中每毫升细菌总数提高到了200万个,而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

  有专家表示,新国标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4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10万个的20倍。

  广州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曾“炮轰”此标准是“被大企业绑架,中国乳业新国标是世界最低、全球最差”。

  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原因,也是为了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了?”他注意到,在2010年出台的新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起草人的具体介绍,而1986年《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却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因为食安国标委是“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

  据了解,庭审中,卫生部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卫生部认为,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

  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界的利益。”胡俊宏说。

  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

  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

  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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