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赔偿法等多部法律的决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赔偿法等多部法律的决定
发表日期: 2012/10/27 10:20:44 阅读次数: 85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23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有必要在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施行前,对上述7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为保持与新修改的刑诉法的衔接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的7个决定对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共作出18处修改。例如,中国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监狱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这7个决定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这7个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于这7部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研究修改的情况,李适时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于法律清理的性质,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可在今后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狱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

 

 

消息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
下一篇:国家质检总局:洋奶粉进口将实施更严监管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