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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政部有关人士就《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修改表示对非法乱埋乱葬,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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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关人士就《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修改表示对非法乱埋乱葬,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表日期: 2012/11/20 20:27:44 阅读次数: 8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19日就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表示,对于非法乱埋乱葬行为,民政部门首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说服教育,并注重工作手段人性化,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不得已时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尤其是今年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以来,已多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1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处长贺庆勋就此解释,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法理上讲,下位法不能凌驾于上位法,旧法必须服从新法,《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因此,为了维护法制衔接统一,相关规定被取消也是势在必行。

  他说,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区域建造坟墓,对违反规定乱埋乱葬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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