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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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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遭遇尴尬
发表日期: 2013/3/28 8:39:30 阅读次数: 72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到3月26日,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山东潍坊昌乐县五图街道部分村庄地下水遭严重污染问题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超过了20天,但法院方仍以需要请示上级法院为由,没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他们“拿不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著名环境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汪劲26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的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他甚至认为,“如果连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环保组织主体资格都要受怀疑的话,那么,中国境内就没有一家环保组织具备主体资格。”

起诉至今仍被告知在请示

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后,3月6日,马勇及志愿律师杜祖乐以及该会调查人员宋杰斌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民诉法提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当天接案法官表示,对于该院成立以来收到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方会高度重视,并将尽快研究是否立案,同时会给中华环保联合会一个答复。

其间,杜祖乐与宋杰斌还曾专门去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法院迟迟不受理亦不发不受理裁定的原因。

然而时间过去了20天,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以在请示上级法院为由既不受理案件也不发拒绝受理的裁定。

联合会已胜诉多起诉讼

事实上,在新民诉法生效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在各地提起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且基本是以胜诉结案。

这些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案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时候,新民诉法还没有生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现在新民诉法实施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立案反而难了。”马勇说,更令他们不解的是,法院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居然表示“拿不准”。

联合会更适合公益诉讼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这一条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写明哪些环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汪劲认为,哪些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难判断,因此,法律不需要给出具体的环保组织名单。

他表示,只要是按照国家民政部门规定注册成立的且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环保组织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中华环保联合会肯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在新民诉法的规定中已再明确不过了。”汪劲说,首先,对新民诉法第55 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只针对“机关”,“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唯一的问题可能是对“有关”二字的理解。“如果说‘有关’二字是一种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的话,那么我认为它主要是限制那些条件不符合或者能力、财力和实力不足的环保组织或者其他非环保组织以及非以环保为业的诉讼机构等独立进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汪劲表示,法律用“有关”二字限制这类组织的主体资格,主要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发生并加重法院审判负担的考虑。然而,“在中国,最不够起诉条件的组织也不应该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汪劲称,法院无须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主体资格。

他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根本就不存在“拿不准”的问题。“法院至今没有立案,真正原因可能是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法院系统内部可能有不受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或者法院顾及地方政府或者被告利税大户的地位等等。所以法院方面的说法无非是一种托辞,在我看来就是一种对国家、对人民和公共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汪劲说。

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汪劲认为,地方法院如果拒绝受理此案就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拖下去,肯定不是办法。”他说,查明环保组织是否符合提起诉讼的要求,本身也是法院的义务。

汪劲表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的赔偿‘赔给谁’?”汪劲说。他的主张是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由法院将赔偿资金直接判决给基金会用于污染修复等,而绝不是判决给国库。否则以赔偿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据马勇介绍,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要求,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提出索赔700余万元,以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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