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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四部门调整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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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调整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发表日期: 2013/3/29 22:17:04 阅读次数: 7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将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调整今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根据通知,自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国内企业可到相关部委网站查询调整后的具体目录,如有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相关链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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