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共12个条文,5月2日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提出、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便捷高效原则、对等原则、依法审查原则等。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管理机制,即:统一管理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包括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一是国际条约途径,二是外交途径。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委托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对于与我国尚未建立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我国也可以与其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
据统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数量,已从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余件,调查取证也已达到每年数十件。案件类型也由简单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扩展到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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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