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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法院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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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管理机制
发表日期: 2013/5/5 23:33:14 阅读次数: 68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4月28日公布《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有三大特色: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提出、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便捷高效原则、对等原则、依法审查原则等。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管理机制,即统一管理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包括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该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该司法解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专门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同时确定一个部门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档案制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自1987年与法国谈判缔结我国首个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以来,我国已与60余个国家签署了10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有4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含有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内容。据统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数量,已从最初的每年不足10件上升到每年3000余件,调查取证也已达到每年数十件。

  鉴于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日益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事务性功能日渐明确等情况,且原有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能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目的是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强化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以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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