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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被篡改协议”考问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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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篡改协议”考问司法公信力
发表日期: 2013/6/17 20:54:06 阅读次数: 7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补充协议》遭遇强抢

  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舟曲华夏电力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力投资、电力生产的企业。2010年,经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该公司决定利用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境内白龙江丰富的水能资源,建设巴藏水电站一座,装机容量51mw(3×17mw)。

  2010年6月,舟曲华夏电力公司与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隧工程公司”)签订了《甘肃省舟曲县巴藏水电站土建标引水隧洞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道隧工程公司承包巴藏水电站土建Ⅱ标引水隧洞工程,包括引水隧洞开挖、喷锚支护、混凝土浇筑、回填灌浆、固结灌浆,承包方式为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为4676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道隧工程公司遂进入工地开始施工。然而,由于2010年8月8日舟曲县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舟曲全县抗洪救灾,刚刚开工的工程就被迫停工。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损失各自承担”,恢复施工。
  工程恢复施工后不久,道隧工程公司便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工程被迫再次停工。
  2012年3月31日,道隧工程公司致函舟曲华夏电力公司,表示由于施工中需要放炮,放炮震动致使部分居民房屋出现裂缝,引发赔偿问题,近期无法正常开工,由此增加了工程量,要求补偿。
  2012年4月6日,舟曲华夏电力公司向道隧工程公司发出《关于引水隧洞尽快恢复施工的函》,要求其尽快恢复施工。然而,道隧工程公司依然按兵不动。
  为了避免长期停工,延误工期,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双方还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约定由舟曲华夏电力公司暂时借款150万元给道隧工程公司,由其直接交予Ⅱ斡旋下,我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道隧工程公司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协议签订后5日内道隧工程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复工。”舟曲华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戴祯祥说。
  然而,《补充合同协议》签订后,道隧工程公司仍旧怠于履行协议,没有进场复工。正当双方准备进一步磋商时,一件让戴祯祥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了。

  补偿费被篡改为1200万

  戴祯祥回忆说,2012年5月11日下午16时许,道隧工程公司总经理谢玉平拿着2012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和司机谢玉双一起来到舟曲华夏电力公司的办公室,向他提出核对《补充合同协议》。他连想都没有想就把合同原件拿出来交到了谢玉平手中。谁知谢玉平拿到合同后,只看了一眼,就顺手把两份协议交给了后面的司机谢玉双手中,谢玉双拿着两份协议转身就出了门。当他要去追赶的时候,却被谢玉平拦住了去路。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谢玉双拿着协议出门开车远去。无奈之下,舟曲华夏电力公司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警后,兰州市公安局东岗西路派出所当即派员出警处理此事。但谢玉平拒绝交出《补充合同协议》原件,并向办案民警表示已指示谢玉双销毁了协议,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正当舟曲华夏电力公司正纠结于此事如何解决时,突然接到了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来自道隧工程公司的起诉状副本。
  道隧工程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诉称,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了《甘肃省舟曲县巴藏水电站土建Ⅱ标引水隧洞工程合同》,由于舟曲华夏电力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多次停工,至今无法正常施工,并给道隧工程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协议,并由舟曲华夏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道隧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1998万余元。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舟曲华夏电力公司得知,道隧工程公司修改了其留存的另一份《补充合同协议》原件,于2012年5月28日将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诉至甘肃省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在道隧工程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补充合同协议》复印件上看到,在该协议第二款内容“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1200万”中的数字“1200”有明显的修改痕迹,而且只按了一个手印,没有加盖道隧工程公司和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任何一方的公章。
  舟曲华夏电力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新皓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道隧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被修改的数字“1200”是谢玉平手写的,手印也是谢玉平按的。

  一审法院认定 被篡改协议有效

  尽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道隧工程公司当庭承认单方修改了合同内容,舟曲华夏电力公司还是向法庭提交了他们保留的2012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在这份协议的复印件中,该协议第二款内容为“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100万”,而非1200万。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心 监理工程师李兴瑞出庭向法庭作证,讲述了作为监理单位,斡旋调解双方纠纷的整个过程。
  李兴瑞说,最初道隧工程公司向舟曲华夏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是625万,舟曲华夏电力公司认为这个数字明显虚高,不予认可。于是,双方组织工程师重新进行了索赔计算,得出这个工程由于项目变更增加工程量所需的费用为353万元,再减去由于项目变更减少的工程量的数额,最后得出的数据实际增加了102万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舟曲华夏电力公司一次性向道隧工程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
  然而,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舟曲华夏电力公司不能提供补偿100万元的补偿协议原件,虽认为数字1200万元是涂改的,但未申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对道隧工程公司提供的此份协议原件予以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合同,舟曲华夏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给付道隧工程公司补偿款120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消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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