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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广东高院:提供手淫服务不属犯罪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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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提供手淫服务不属犯罪 网友热议
发表日期: 2013/6/28 9:33:33 阅读次数: 58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佛山一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被以“组织卖淫罪”公诉后又撤诉,网上议论纷纷。虽然广东省高院26日发微博表示,此举不算犯罪但应被查处,但仍有网友不买账。法学专家表示,卖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不能扩大对卖淫的解释,否则老百姓会没安全感。

  省高院:

  不属卖淫但应查处

  据报道,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组织卖淫”提起公诉,随后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3被告人被无罪释放。近期,佛山警方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该事件在网上掀起了一股罪与非罪的讨论热。在舆论持续发酵之下,广东省高院官方微博26日对此发表了“法官说法”:“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网友

  有人支持也有人不买账

  “法官说法”引来上千网友转发和评论。不少网友认为广东省高院“走在了时代的前沿,没有迷路”。网友“神奇肉松包”说,广东法院能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严谨性,顶着舆论压力作出无罪判决,是法律的进步。他还猜测,“两高”的解释应该很快会出台,基本会认定此举违法。

  也有网友仍不买账。在网友“Mr-Rain-drop”看来,刑法虽未单独规定这为犯罪,但此类行为符合满足性欲的要求,应定性在卖淫中,否则强奸前的此类行为将不被定性为强奸的预备行为或强制猥亵,难以被人接受。网友“sissy_q”则认为:手淫有买卖利益关系,就属于卖淫。

  还有网友认为,理发店店主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是犯罪:“我就搞不懂了,出钱让人家帮忙‘打个飞机’,对社会产生了什么危害性?”

  专家:

  不能对卖淫做扩大解释

  “刑法中的卖淫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行为,所以我认为检方撤诉是对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昨天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卖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都是狭义的卖淫,必须是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不包括色情服务,但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时提到的卖淫是广义的,包括色情服务,“所以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公安来处罚没有问题,但如果定罪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徐松林说,有人可能关注到了公安部的批复与最高法院的不太一样,因为公安部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处理违法行为,但违法不一定都是犯罪。“刑法要坚持一种谦抑精神,不能随意对卖淫做扩大解释,否则老百姓会没有安全感。”

 

消息来源:羊城晚报                            

                  公安部认定口淫、手淫、鸡奸等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这两天,有关“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新闻报道和争论在网络上热传。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批复强调了发生性关系的男女的“不特定” 性,且未限于男性给付金钱、财物,女性出卖肉体,较好的界定了卖淫嫖娼与其他非法性关系之间的界限,揭示了卖淫嫖娼的本质特征。但该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2月28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

  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

 

 

 

消息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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