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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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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调解结案
发表日期: 2013/7/19 10:30:05 阅读次数: 63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首例精神赡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除依法承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接父母回家一次。

  李俊父母1975年生育被告李俊,二人户籍均在莱阳市,但却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1万元左右。李俊父母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来源,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

  带着疑问,承办法官休庭后及时与二老进行了沟通。原来,二老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异常孤独。但是,儿子李俊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二老家中看望,二老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经过说服教育,最终被告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永起表示,本案在加强调解工作、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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