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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预防腐败条例与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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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条例与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异同
发表日期: 2013/8/5 13:11:34 阅读次数: 68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2年前,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首个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随后,很多省市也通过了各级的条例。同为限制公权力滥用,同为预防性条例,那么广东珠海、汕头制定的预防腐败条例与无锡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有何异同?  

  知名廉政研究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解析称,两种条例虽然都经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主导机构不同,前者为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后者为作为行政机关的预防腐败局;二是预防对象不同,像珠海把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列为腐败主体,相较职务犯罪预防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当然,二者也有重叠的部分。  

  同为预防性条例,二者会否存在因为主导机构不同导致相互影响进而削弱预防效果的情况出现?任建明表示,现阶段两种条例不存在相互影响或者谁削弱谁的问题,只会彼此促进,达到约束公权力的预期效果。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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