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人从车中飞出摔死 保险公司称不属交强险范围拒赔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人从车中飞出摔死 保险公司称不属交强险范围拒赔
发表日期: 2013/8/23 9:33:02 阅读次数: 64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朱某和丈夫以及同乡的张某都在上海打工。一次,张某开着货车,满载一箱一箱的玻璃球从安徽老家前往上海,而朱某也正好要返回上海上班,便搭了他的车。当货车行至南京六合某段时,因为会车,张某刹车不当,造成车辆侧翻。朱某跌入旁边的水塘,被货物撞击而死。家属索赔72万元,张某没什么意见。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朱某属于车内人员,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不过法院最终认定,事故发生前朱某是车内人,但死亡是在车外,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好心让老乡搭乘,出车祸老乡被甩入水塘死亡

  朱某和张某是安徽一个镇子上的老乡,都在上海打工。2011年6月份,张某驾车前往上海,就顺路捎上了朱某。这是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没有顶,后面的车厢里摆满了箱子,箱子很沉,里面全部是玻璃球。因为驾驶室里坐不下了,朱某和张某的妻子就坐在货箱上。据另一位乘车人回忆,车上的货物围挡的栏杆大约70厘米,人坐上面可以看到外面。

  当车子行驶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某路段时,迎面来了一辆车。会车时司机张某刹车不当,车辆瞬间侧翻。朱某、张某的妻子,连同码得高高的货物一起倾入旁边的水塘。张某和路人赶紧打捞,张某的妻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还有呼吸,被送到医院。但朱某已经死亡。两人被打捞起来以前,身上都被压着重重的装着玻璃球的箱子。

  家人告三方索赔72万,保险公司拒赔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时的车速为50公里每小时,车速不快,但张某是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法医鉴定,朱某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不承担责任。同时,警方还发现,这辆车子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车辆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朱某的家人遂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赔付72万元。

  张某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挂靠的运输公司却辩称,这辆车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前本公司已将该车辆转让给了张某了。运输公司还出具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认为朱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和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称更是没有责任赔偿。其称张某是无证驾驶,最主要的是遇害者朱某在事发前乘坐在该车内,属于本车人员。而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当受害人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法院:朱某死亡时在车内还是车外,赔偿大有区别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受害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车辆侧翻,车上货物及乘坐人倾出落水,朱某和张某的妻子被落水的货物压在水塘里一死一伤。所以在事故发生时,朱某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重新核算了朱某家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最终支持了31万元。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剩下的2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好意让朱某搭乘。而朱某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确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4万元。因为这个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对于这14万有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二审仍维持原判。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承办此案的黑长保法官。他解释,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赔偿的责任方大有区别。如果此案中,朱某在货车内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人就是司机张某。如果在车外,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消息来源:扬子晚报


上一篇:泛鑫高管被捕细节首披露 已拿外国绿卡
下一篇:找人查物网络信息全国共享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